一、 保险期间:
2014年10月19日(星期日)
二、 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赛事组委会提供投保名单为准)参加比赛过程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
三、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急性病事故的,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1)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期间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一)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急性病身故给付
急性病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猝死或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突发急性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比赛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况。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3)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且自遭受该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医疗费用: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2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在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90日。
3)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比赛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四、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整容手术;
(7)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整形、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未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在生效日前所患有的既往疾病;
(14)被保险人作为劳务人员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
(15)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五、 保险金额:
(1)参赛运动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20万元(未成年人为1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20万元,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10万元,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人民币1万元;
(2)赛事工作人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1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10万元,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10万元,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人民币0.5万元。
参考条款:《阳光人寿安心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注:未成年人是指保单生效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
六、 保险费:
本保险由本次赛事组委会为所有被保险人统一投保,“2014北京马拉松唯一指定赛事保险供应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参赛者、赛事工作人员无须承担费用。
七、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各项保险金应备材料
注:若以上选项之单证尚不足以证明有关情况,本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继续提供相关理赔申请文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同时附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八、 保险人联系方式:
紧急报案电话:95510
官方网站:www.sinosig.com
承保保险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50号好润大厦5层
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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